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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规定
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一条关于提运单号的规定,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,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,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,应分单填报。具体填报要求如下:
01
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
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
水路运输:
填报进出口提单号;如果有分提单的,填报进出口提单号+“*”+分提单号。
公路运输:
启用公路舱单前,免予填报;启用公路舱单后,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。
铁路运输:
填报运单号。
航空运输:填报总运单号+“_”+分运单号,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。
邮件运输:
填报邮运包裹单号。
02
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
在进口时
水路运输:
直转、中转填报提单号,提前报关免予填报。
铁路运输:
直转、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,提前报关免予填报。
航空运输:
直转、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+“_”+分运单号。提前报关免予填报。
其他运输方式:
免予填报。
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,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,填报车牌号。
在出口时
水路运输:
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;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;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,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。
其他运输方式:
免予填报;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,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。
03
采用“集中申报”通关方式
办理报关手续的
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〔按年(4位)月(2位)日(2位)年(4位)月(2位)日(2位)〕。
04
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
免予填报。
2
直接申报情况下的分析
3
转关运输情况下的分析
建议退税部门在审核单证时,特别关注转关运输下的中转情况,分清不同情况下的提单号码和船名信息。
4
根据出口业务时间逻辑的分析
根据业务出口时间逻辑分析,报关单上的提运单号码,并不是真正的提运单号码,只是订舱编号。
01
货主或者货代代表货主向承运人订舱,产生订舱编号,也就是SO号码,或者booking NO.或者DR NO(Dock Receipt场站收据)号码。
02
填写报关单并申报。在这个时候,就要填写报关单上“提运单号码”,但是提单并没有产生,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提单号码,所填制的“提运单号码”,其本质是订舱编号,即SO号码(或者booking NO.及DR NO.等)。
03
放行货物上船,船开以后,承运人签发提单,这个时候,才会正式产生提单和提单号码。所以,从时间的逻辑看,在报关单填制时就要提供准确的提单号码,并不可行。不少承运人的订舱编号和提运单号码是一致的,因此就规避了真实提运单号码和报关单提运单号码矛盾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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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单号码检查对于出口退税的重要意义